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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7-17   点击数:

山东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和取酬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在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的管理。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需经本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程序为:(1)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山东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2)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兼职单位拟选举或任命前30日报党委组织部。(3)党委组织部审核把关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5 个,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一般不超过 2 个。专职管理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我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的,应从严把握,必要时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在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按上缴报酬的70%以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连任不得超过2 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 3 个月内辞去。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得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防止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问题。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年度述职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山东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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