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工委、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党章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党费核算工作,结合“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活动做好党费收缴,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增强党员党性观念。
二、严格党费使用项目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要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党费使用应当严格按使用范围和财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强党费使用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2)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要指派专人负责党费核定、收缴、管理等工作。(3)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党费收缴台账,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每名党员都能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各单位每月收齐党费后要及时存入本单位党费账户。(4)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对本单位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四、做好党费工作自查
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确保党费工作各项制度真正严格执行到位。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高度重视党费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得使用非党员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检查,并适时委托审计部门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党委组织部
2021年3月29日